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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2015年第一期稻作停灌

2015-01-20

 吳明敏(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李元和(文化大學財金系兼任教授

 

一、政策背景

1.停灌休耕

有鑑於「水情不佳,將面臨缺水」,20141217日和25日,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決議「2015年一期稻作將實施停灌」,範圍涵蓋:桃園水利會大漢溪流域石門水庫灌區22,677公頃,新竹水利會頭前溪及鳳山溪流域灌區4,606公頃,嘉南水利會曾文烏山頭水庫嘉義灌區(包含白河水庫) 8,493公頃,苗栗明德水庫灌區1,175公頃及台中大安溪流域北岸4,625公頃,總共約41,576公頃。

根據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之規定,停灌休耕的補償以農戶(農田休耕、轉作或廢耕者)為對象。這次停灌之補償金計算基準是以被調用地區之(稻作)農家賺款,另加5%以反映物價之成長計算。依照農委會農糧署估計,2014年一期稻作平均農家賺款為80,354/公頃,加計5%後約為85,000/公頃。每公頃補償標準:休耕且種綠肥者85,000元;休耕不種綠肥但有翻耕78,000元;轉作其它作物39,000(資料來源:農委會)

補償經費約需30億元,農委會依照「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之休耕給付,每公頃最高負擔45,000(需種植綠肥),其餘由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公司及科技部分擔(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資料)

 

2.稻米政策

馬政府的稻米施政承諾(「讓人民好生活的十二項重要農業施政」等),無論是採用直接所得補貼、增加稻米消費量、進口稻米必須標示生產地和提高稻米品質等,六年多來的表現實在不堪聞問。

「取消稻米保價收購和休耕補貼制度,改為直接所得補貼」,至今仍處檢討階段;國人每人白米消費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200747.5公斤,201345公斤;進口稻米(尤其是廉價、相對不安全的越南米)和國產米摻雜混裝違法事件,層出不窮;市售食米農藥殘留、食米不安全,更是遭到監察院糾正(資料來源: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馬政府無視於「取消稻米保價和休耕補貼制度,改為直接所得補貼」的施政承諾,為了2012年的總統大選,2011年一期作起,竟然加碼調高保證收購價格每公斤3元,繳交公糧也補貼烘乾費用每公斤2元。20117月開始,公糧稻米庫存數量開始激增,一路攀升,20149月底90.4萬公噸,遠高於安全存量40萬公噸的兩倍(表一、圖一)

韓國和日本早於1998年和2004年廢除稻米保價收購制度,「日韓能,我們做不到」,馬政府可說毫無作為。再之,公糧庫存過量衍生的資源閒置,以及陳米低價拋售,都是人民的損失。公糧倉庫之整建和增添等配套不足,嚴重影響公糧品質,也遭到監察院糾正(資料來源: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二、爭點

1.停灌休耕,有影響物價上漲的隱憂:根據農委會的推估,2015年一期停灌休耕,糙米產量約減少生產12萬公噸,由於庫存公糧尚有87萬公噸(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資料),理應不至於影響「糧價和物價波動」,然而「新舊期米品質差異、心理因素和市場不完全、資訊不夠透明」,有可能導致不合理的價格波動。

2.由農業部門承擔補償金一半以上,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水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第四點也規定「調用水量結果,致被調用水量者受有重大損害時,其應負擔補償金者如下:因工業用水需要,致被調用者之損害,由調用水人負擔之。農業部門是停灌的受害者,依規定並無須分攤補償金,由農委會負擔超過50%,不合理也不公平。

3.每月稻農所得12,083元,低於最低工資:依照休耕種植綠肥者補償85,000/公頃,扣除種綠肥成本12,500/公頃(含整地5,500元、種子和撒播工1,500及翻犁5,500元,未計購水費),實得72,500/公頃;休耕不種綠肥但有翻耕者補償78,000/公頃,扣除翻耕後實得亦為72,500/公頃。以6個月估算,平均補償12,083/月,僅及最低工資19,273元的62.7%。何況,多數稻農的耕作面積小於一公頃。

4.對稻農以外多數農民的補償金,太少:停灌面積41,576公頃,其中稻作22,000餘公頃(資料來源:農委會新聞資料)約占54%,換言之,其餘46%的停灌區種植其他農糧作物。其他農糧作物的農家賺款大部分高於水稻,例如:2013年一期雜糧作物花生的每公頃農家賺款168,456元;裡作甘藷184,884元,均遠高於2014年一期稻作估計值80,354元。

 5.補償對象僅限農民,不周延:以水稻為例,停灌,除了稻農受到波及之外,其他如育苗中心、代耕業者、農業資材供應者、收穫機耕業者和加工等農產運銷業者,也會失去工作機會,農業機械等相關固定設備的折舊費,也未被列計。農地和農業勞動力等資源閒置,也是一大社會(機會)成本。

6.轉作其它作物,沒有明確的施政目標:「轉作其它作物39,000元」,沒有和施政的重點目標連結。如果鼓勵「種植省水、保水和高經濟作物」是重點施政,補償金補助辦法的訂定,應提供較為優渥的經費以誘導農民轉作省水之旱地雜作。

 

三、建議

1.補償金由受益廠商負責,建立缺水優先供應的保險機制:無論由農委會、水利署、自來水公司或科技部提供補償金,都是納稅人的錢。由納稅人的錢支持受益廠商,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停灌休耕補償金,完全由受益廠負擔,較為合情合理。由於暖化乾旱已成趨勢,相關科學園區和工業區的廠商,於平時依用水量徵收費用,建立「免於缺水供應的保險機制」。

2.所有受到停灌波及的農事業者,都應補償:除了農民之外,育苗中心、代耕業者、農業資材供應者、收穫機耕業者、加工廠等農產運銷業者,以及相關機械等固定設備折舊費,都應評估受損金額,給予合理補償。

3.提供較優渥補償金,鼓勵農民轉作省水之旱地雜糧作物:提高補償金,誘導農民轉作省水之旱地雜糧作物。每期每公頃雜糧作物的用水量,依次是大豆1,602m3、甘藷1,800m3、低於高粱1,995m3和花生2,119m3。甘藷,除了蔓覆蓋面積廣,可以減少水分蒸發,有助土壤水分保持之外,甘藷的農家賺款每期每公頃高達184,884元,食用或加工用甘藷及甘藷葉有市場需求,在缺水情況下,轉種甘藷,是適當選項之一。

4.減少公糧稻米庫存數量,降低國家財政負擔:2015年一期稻作停灌,是有助於紓解公糧稻米庫存壓力。在不影響農民權益的前提下,更應盡速檢討稻米保價收購和休耕補貼制度」,才是降低供給壓力的根本作為;其次,加強稻米品種和米食製品研發、提升國產的優質形象、進口廉價米標示產地,增加國人白米消費量,也是施政要務。

 

參考資料:

1.農委會,「104年水情狀況、抗旱措施及停灌休耕策略」,20141226日。和「農委會針對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提供多元因應措施」新聞資料第7145號,20141227日。

2.監察院,「農委會公糧倉庫管理失當 監察院糾正」,201394日和「農藥管理鬆散 把關草率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委會」,2011720日。

3.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水利法」,水利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