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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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性言論該入罪化嗎

2014-11-25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隨著九合一選舉日的逼近,為了使基本盤回流,某些陣營開始出現偏激、甚至是仇恨性的言論。這於台灣選舉雖已是司空見慣,卻也因此不斷激化族群的對立,也不禁讓人思考,對於此類極端言行,是否該入罪化?

我國刑法雖設有公然侮辱與誹謗兩罪,以來對侵害他人權利的言論為究責,惟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罪,乃必須針對具體的人與事,若僅是空泛指摘,就難以成立此等罪名。如郭冠英用范蘭欽之筆名,以所謂高級外省人自居,而一再發表歧視本省人,且支持白色恐怖等等之言論,即便內容極端偏激,且嚴重挑起族群對立,卻因無具體指出特定人、特定事,致無法論以任何刑事責任,而僅能對之為行政懲處,而突顯出我國刑法對仇恨性言論的治罪漏洞,致亟待修法補充。

而依據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對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必須以法律加以禁止。以德國來說,鑑於納粹殘害人權的教訓,在二戰之後,即於其刑法第130條,明文對仇恨性言論的刑事處罰。即只要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行為,或散佈種族歧視與違反人性尊嚴的言論或文書者,抑或於公開或集會的場合,對於已經國際法承認的納粹屠殺行為予以否認,甚而加以讚美或合理化者,皆會有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不等的刑罰。凡此規範,似可成為我國取法之對象。

只是若真將仇恨性言論入罪化,不僅會牽動言論箝制的敏感神經,更會因仇視、歧視、敵視、種族等用語的界定不清,致造成適用上的爭議,反可能成為執政者打擊異己的工具。也因此,欲消除反民主、反人權的言論,恐非用刑罰為解決,而是須仰賴人民的覺醒與智慧,並藉由選票來制裁這些不斷激起族群對立的政治人物。畢竟,惡魔的崛起,就來自於好人的沈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