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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報就算清白嗎

2014-10-13

 依法申報就算清白嗎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今年年底的九合一選舉正進入白熱化階段,而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公布財產明細及扣繳憑單後,亦要求國民黨候選人連勝文比照辦理,連則以依法申報且已經查核為回應。惟須思考的是,候選人依法申報財產,就真能算清白嗎?

 

根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公職候選人於登記參選時,亦須為財產申報,且依同法第3條第3款,受理申報的機關,並非監察院或政風機構,而是各級的選舉委員會。而關於此等財產申報資料,亦須於申報十日內,彙整列冊及上網供人查閱。因此,候選人一旦登記,其財產似就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而無所遁形。

 

只是根據現行法制,必須申報的範疇,雖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及債權債務,但其對象僅限於候選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則若為本人及其家人所使用,於法卻非屬其所有的財產,就不在申報的範圍,致暴露出申報制度的本質缺陷。而依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2項,若為稽查申報是否屬實,選委會雖可向候選人、各機關或團體為查詢,但若為拒絕,也不過處以二萬到十萬的行政罰鍰,甚而若查有申報不實,亦不過處六萬到一百二十萬元之罰鍰。如此的罰則,實屬不痛不癢,致難發揮規範效果。

 

更何況,類如此次九合一選舉,因參選者眾致競爭激烈,選委會任何的動作,恐皆會被指為是政治打手的情況下,就更難為全面且確實的查核。至於較具懲罰效果,即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其適用對象僅限於公務員下,參選人即便被懷疑有財產不明之情事,亦無法適用此罪。也因此,現行的候選人財產申報制度,就僅具有宣示意義,致只能防君子。

 

財產透明與來源正當,本應是公職參選人最基本的要求與價值,惜在台灣選舉,竟被認為是最高的道德標準。只是現行的候選人或者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因有諸多的法律漏洞,就使所謂陽光法案,仍一直呈現不陽光的一面,所謂申報制度就完全委之於當事人的誠實,致與道德義務無太大差別,而易產生僥倖的心理。甚且,若候選人一直在對方的財產打轉,卻也越扯越不清楚,則原本選舉該有的政策辯論,也必然失去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