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當前位置:首頁> 司法>成果報告

反假改革式的觀審制

2014-09-25

 壹、問題背景

我國司法相關制度,雖從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即歷經數次變革,但是至今為止,不僅人民對於裁判的信任度與滿意度持續低落。連作為刑事人權保障基石之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實務上的落實程度,亦依舊飽受質疑。

鑑於我國由專職法官擔任事實認定及科刑論罪之刑事審判制度,長年累積之沈痾及民怨,已達非進行根本性之思辨與變革,恐不足以解決之境地。而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等刑事人權保障,藉由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提昇司法之透明度及確實性,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已經非常急迫。

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是國民主權原則的落實,作為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國民有權直接行使司法權,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特徵,儘管各國制度不一,但是長久以來即為不同法系的法治先進國家所肯認,美國的陪審制與德國的參審制,均為典型之例子。更為重要而顯著的是,與我國同屬德系大陸法系家族之南韓與日本,亦分別在2008年及2009年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作為針對刑事司法制度踐行根本性改革的手段。南韓以採取折衷式的陪審制,日本則採行充滿參審制色彩的裁判員制度。

我國雖自1987年起即啟動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討論與倡議,而司法院更先後於1994年、2006年及2007年完成「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及「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惟少數人對憲法第80條存有錯誤解讀,橫生不必要之違憲疑慮阻撓,輔以司法院未曾全力推動根本性之變革,導致迄今未能完成任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立法,直至最近之「觀審制」。

貳、主要問題

司法院自2011年起,開始著手研議「觀審制」,並在2012113正式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並對外宣稱亦屬「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然而,「觀審」非但為司法院所獨創,亦與法治先進國家之諸多精神相牴觸,不僅無法達到司法改革目的,反而將出現以下幾種流弊: 

一、人民觀審淪為背書的花瓶

司法院所推行之「觀審制」,職業法官與觀審員共同討論案情,必會產生早已為眾多實證研究所印證之「法官主導操控、參與審判之國民淪為花瓶」的弊害風險。職業法官與不具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民共同討論案情,人民幾乎難免會受職業法官所影響,德國之參審制即被批評成聊備一格,人民的意見幾乎被法官牽著走,喪失人民參與的意義。而此更與英美陪審團之精神背道而馳,英美陪審團與法官間乃係相互獨立運作之審判單位,尤其嚴禁職業法官對陪審團之干預或引誘,共同討論案情更乃屬不可想像之事。

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核心,在於使司法裁判的「事實認定」與「法律涵攝」納入「跨領域代表」的「集體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正是由於如此,幾乎所有採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均賦予人民「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然而,司法院卻反其道而行,於草案明定,即便是觀審員的多數決,對法官也僅供參考,並無拘束力,完全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使人民淪為司法審判的背書花瓶。

二、人民觀審無法達成司法民主化,反而有害審判獨立

司法院草案獨有「觀審員表意而不表決」、「觀審員意見僅供法官參考」的制度設計,嚴重悖離國民參與審判之核心精神。不僅無法達成司法民主化的目的,反而可能導致干預法官獨立審判的後果。世界各國的司法制度不論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各有其優缺點,但都是在「司法專業性」及「司法民主化」之間取得一定的平衡。然而,人民觀審卻是人民觀而不決,沒有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但是,法官卻又必須對於觀審意見在判決書中交代,此種制度設計,導致人民在法律上無決定權,可是事實上又可能對於裁判結果產生影響的後果。既無法落實司法民主化,卻又可能干預審判獨立,完全是越改越遭。 

三、被告淪為司法白老鼠

此外,司法院所推的觀審制也剝奪程序選擇權,讓被告淪為人命實驗的白老鼠。司法院草案最初版本,僅將觀審制的適用範圍,限定為「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卻拒絕賦予被告選擇採用觀審制與否的權利。此二設計相互結合所造成的直接效果是:在制度欠缺具有實證基礎之完整評估與配套設計之前,使得「部分地域的刑事被告」以自己的「生命及終身自由」為代價,淪為司法實驗的白老鼠,亦剝奪被告說「不」的權利。

對於此種極度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司法院參與制度研議的法官曾公開率直地表示,其理由為:「如果讓被告選擇,萬一多數被告選擇不採用觀審制,司法院將欠缺足夠的試驗樣本?!」後來,在受廣泛的批評之後,司法院新版雖將適用範圍放寬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仍然未給予人民說「不」之程序選擇權,如此制度設計,不僅引發訴訟平等權的違憲爭議,更已涉及人權的重大侵犯。司法院雖然不斷試圖藉由媒體操作美化其「觀審制」之提案,仍然引發學者、律師以及公民團體的廣泛質疑與強烈批判。

 

參、主張

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但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姑且不論「訴訟外」的制度配套(例如:對參與審判的人民的生活與身心衝擊影響),即使僅就刑事訴訟的相關制度配套而言,例如:起訴狀一本、審前準備、集中審理、證據法則及上訴等等制度,均必須在事前即已完成必要的再改革,否則不僅無法實踐出任何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更將對刑事司法體系造成嚴重的負面衝擊,使所有的程序參與者及利害關係人,都成為司法院躁進試驗的犧牲品,更葬送了我國導入健全的、完整的人民參與審判機制之黃金時機,禁錮了未來進行司法再改革的無窮潛力。

總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攸關國家前途,必須穩健紮實,不應敷衍躁進。本黨主張:

1、依照審議民主制度,擴大民間參與,就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方式,包括參審制、陪審制或其他改革模式進行根本性之改革對話,以落實司法民主化理念。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不是司法院的司法,司法改革必須全民參與,不能閉門造車,淪為司法院的政績宣傳。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中,針對人民對司法審判之參與問題,就達成建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制度的結論,而且特別指出,為因應社會價值觀之多元化,增強法官法律外之專業知識,並提昇國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應規劃如何立法試行酌採專家參審制,處理特定類型案件。此項結論為何在馬政府上台之後就被片面推翻,司法院有義務向全民交代清楚,並且放棄人民觀審的假改革。

2、訂定配套措施及相關司法制度改革時程及進度,避免敷衍推託。沒有改革計畫及進度的管考,司法改革大多淪為空談或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欠缺時間的縱深與改革的廣度。

3、進行刑事制度改革之法治教育。司法改革是長期工程,不能淪為放煙火式的政治秀,無論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都必須讓人民瞭解及參與,這必須透過持續有效的法治教育,所以,政府應該在機關、學校及社會全面進行相關的法治教育。

4、司法院及相關部會應逐年編列適當預算進行對話、教育及模擬新制,以達成以上司法改革的準備及實施工作,從目前司法院所編列的制預算可知,人民觀審制只是片面的政績宣傳而已,並無法達成全民所期待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