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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正視公民「拆政府」的修法訴求

2013-09-29

黃帝穎律師


不滿苗栗大埔被濫權徵收,群眾包圍內政部,高喊「拆政府」,但內政部卻回應說「土地徵收條例」非惡法,可見馬政府毫無誠意反省檢討。

與士林王家強拆案相似,人民的私有財產在資訊不明、程序保障不足的情況下,被政府豪奪、強拆,因此大法官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在釋字第709號解釋揭示,「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宣告都更條例部分違憲,本於相同的法理,土徵條例對於土地等財產權被剝奪者,未有聽證等充分的程序保障,亦有違憲之虞,政府不能無視憲法!

更嚴重的是,大埔的濫權徵收,除了害死了大埔阿嬤外,更公然踐踏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決議!總統府人權委員在2013627日正式作成決議,要求內政部協調苗栗縣政府,依據兩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在舉行「聽證會」前,不得拆除大埔四戶,但內政部卻將總統府人權決議和憲法當成廢紙,抗拒聽證會等程序進行,讓苗縣府「天賜良機」地偷拆民宅,內政部只回應說土徵條例「非惡法」,甚至行政院長江宜樺還說群眾運動不符「公民不服從」,可見萬人上街仍得不到政府善意回應!

事實上,公民上街主張「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本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中,最高價值的「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保障。在世界民主國家中,除非言論涉及「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對人民的言論自由,為任何非法干預。簡單的說,人民主張「拆政府」,只要沒具體的爆裂物、武器等事證,民主國家都應保障人民有「拆政府」的言論自由。

然而,苗栗縣政府違反總統府人權委員決議及釋字第709號解釋「正當行政程序」保障意旨,於2013718日趁大埔四戶北上陳情時動手拆屋,引爆民怨,同年723日台灣農村陣線及聲援民眾在凱道舉行記者會,要求中央政府道歉賠償,甚至向正在參加衛福部揭牌的馬總統陳情,這就是人民行使憲法「言論自由」的積極表現,而人民對政府的違憲濫權,當可不服從、行使抵抗權。

可惜,馬政府並未正視人民「拆政府」的意見,甚至還違法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徐世榮遭違法逮捕案為例,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在合法表達意見的過程中,遭警察濫權逮捕,並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各界譁然。法律社團包括永社、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社團立即串聯,控訴政府侵犯人權;律師部分,由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林志忠發起千名律師連署,警告公權力違法;學者部分,也有包括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黃榮堅、林鈺雄、政大法律系主任何賴傑等國內20多位刑事法教授聯合聲明,幾乎全體法律人都警覺到政府的違法違憲,因此挺身要求國家保障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憲法基本人權。

綜上,多數法律人確認馬政府逮捕主張「拆政府」的人民為違憲濫權,而苗縣府「拆大埔」又有違釋字第709號解釋「正當行政程序」意旨,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本可「抵抗」政府的違憲濫權,誠如釋字第574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所示,「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亦即,人民「抗暴」是憲法上權利,如果政府不能正視人民修正「土徵條例」的訴求,公民「拆政府」的抗暴行動,將依據憲法持續存在。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