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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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兇手與要求重懲的難度

2013-06-30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引起舉國譁然,我政府也向菲方提出嚴懲,甚至為引渡兇手的要求。惟證諸國際慣例與現實,欲達成此等目標,實有極高的難度。

由於審判權乃主權的延伸,因此,欲遣送人犯至他國受審,就須以引渡條約為依歸,但在我與菲國並無邦交下,就不可能有引渡條約之簽署。而在兩年前,由於數名台籍的詐欺犯遭菲律賓遣送至中國受審,致引發台灣的強烈反彈,於此事件之後,我與菲方即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磋商,並於今年四月十九日完成簽署,我國似可以此為引渡要求的依據。惟此協定,畢竟是在無邦交的情況下所為,其司法互助的範疇,即偏重於犯罪者的找尋、證據調查的協助及資訊的共享等事項,至於人犯遣返的部分的引渡。

而就算我與菲國有引渡條約的存在,就此次射殺事件而言,亦難有用武之地。這是因在國際慣例上,基於維護主權與保護本國人之故,即發展出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我國《引渡法》第4條第1項,亦有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引渡的明文,在某些國家,甚至還會將此原則列於憲法之中。雖此原則來到了廿一世紀,已有所鬆動與調整,但本國人是否可為引渡,仍必須在條約中明文,且亦賦予被請求國相當大的裁量空間。而以菲律賓在這幾年,亟欲在南海諸島爭奪戰中取得一席之地下,實難想像,其會將本國公務員遣送至無邦交的台灣受審。也因此,我方對菲國的引渡要求,自不具有任何法的效力,而僅能彰顯與表達抗議與譴責之聲。

又此次事件,被害結果地雖在我國漁船,但行為地卻在菲國公務船之上,菲律賓對此事件亦有刑事管轄權,而與我國產生審判的競合,菲國若將射殺者引渡至台,不啻象徵著主權的棄守。也因此,欲要求菲方將人犯遣送至台灣受審,雖非絕不可能,卻也有如登天之難,致僅能寄望菲律賓對射殺者進行懲處。而我國雖已組成調查團前往菲國,惟此畢竟涉及司法權的行使,且兩國又正處於劍拔弩張之際,我方人員是否能為調查、能參與至何程度,恐完全得看菲方的臉色,致可能陷入真相還原困難的窘境。更可想見的是,除非我國不斷的施壓,否則此事件必會隨著時間流逝,而不了了之。

退一步言,就算菲國對兇手為訴追與定罪,也有問題存在。因菲律賓公務船長年對我國漁船的侵擾與欺壓,要非得到上級的授權,即是得到其默許。此等射殺者不過是執政者擴張領土野心的工具,菲方若重懲這些執行者,或可彌平來自台灣的怒吼,卻也使其領導者,動輒可以下級公務員為祭旗,而輕易規避菲國政府該負有的責任。

總之,此次射殺事件,我方政府絕不能將之當成是一般刑事案件來處理,並以為重懲或引渡射殺者,即可來解決種種漁權的爭端。惟有展現在國際上的政治與軍事實力,才足以使他國不致看輕台灣,我國漁民也才不會成為他人的刀上俎,而任人宰割。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