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因應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新制實施的對策

2012-12-11

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智庫
2012/10/08
 

前言

2006年、2008年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兩度封殺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二代健保改革案。2008年國民黨再次執政後,眼見越來越高的健保財務赤字壓力,衛生署終於在2009年推出差別費率之調高保費案。不但得不到行政院的背書,也得不到民間團體的支持。楊志良署長遂於當年38日以無法達成「七成五民眾不漲健保費」的政策目標為由辭官,逼馬總統表態,獲慰留。馬總統遂於317日聽取健保局所提財務改革方案簡報後裁示「衛生署將積極推動健保財務制度改革修法(二代健保),並請立法部門列入優先審查法案。」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遂於201048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然而,國民黨立委對於依家戶總所得計算保費的制度多所質疑,要求衛生署對保費收取部分再修正。再修正之後的版本已脫離二代健保精神甚遠矣!再修正條文於2011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涉及保險費之收繳規定採雙軌制:「一般保費[1]由現行的5.17%調降為4.91%;另加收「補充保費」,費率第一年2%,第2年起隨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而調整,包括以下6款:(第31條)

1.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2.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3.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4.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補充保費新制儘管引發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督保盟)、消基會、醫改會及本黨委員的強烈質疑與批判,民眾更是一頭霧水。但行政院仍執意於2013年元月上路,此一錯誤政策,一旦執行,後果不堪設想。補充保費新制從理論到實務,均違反公平正義、財政永續、行政效能等原則。茲列舉其四大缺失:亂法紀、不公平、無效率、不便民

壹、亂法紀

一、「薪資」與「收入」定義不同

全民健保法中受僱者的一般保費「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0條),係採勞動基準法之薪資所得為「經常性給予」的概念。補充保費新制中有「獎金」、「薪資所得」、「收入」等用詞(第31條),但均無明確定義。衛生署遂以「全民健保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規定,將「獎金」、「薪資所得」、「收入」等用詞,改採「所得稅法」中的定義。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係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所得代號皆為「50」之薪金、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以及其它給與(如車馬費)。據此,同一部健保法,對「薪資所得」的定義不同,莫衷一是。

二、起徵點5,000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補充保費新制未於健保法中規定課徵門檻。衛生署預告之「全民健保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扣費義務人給付第31條第1項各類所得時,原擬以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2仟元者,即須扣繳補充保費。在存款人與銀行業的反彈下,調高為5,000元。不論金額多寡,補充保費費率關係人民之權利義務,政府以辦法規定,不但任意設定門檻金額,且以子法逾越母法,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設定18歲為繳費年齡門檻,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健保母法中的補充保費規定,未提及年齡的門檻,衛生署以同辦法規定18歲以下兼職所得,低於基本工資者不扣取補充保費。問題是18歲以上若所得低於基本工資,其生活處境理應更堪憐,例如背學生貸款的打工族。年齡門檻與金額門檻,同樣涉及國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衛生署以辦法規定,子法逾越母法,也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貳、不公平

一、就源扣繳,但未有結算設計,不符垂直公平

補充保費新制的繳費項目,採單筆計算、就源扣繳,也就是說每一筆應繳納補充保費的所得,於所得發生時即由扣繳單位扣繳2%,並未累計結算個人該項年所得的總額,亦未將各項補充保費收取項目累計結算年總所得。因為沒有「結算」制度設計,導致不同所得水準的人,要繳納多少補充保費難以估算,不符高所得者多繳費的垂直公平原則。有經濟能力的人,往往也是比較懂得規避扣繳的人,可能因此而少繳保費,形成所得逆分配,不具縮小貧富差距的效果。

二、扣繳與免繳原則不一,違反水平公平

(一)補充保費新制規定,「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以4倍為課徵基準,違反水平公平原則,因為獎金未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以上而不須扣繳者的獎金絕對數額,很可能比4倍以上者為高。造成獎金多的不必扣繳,獎金少者須扣繳的所得逆分配。

(二)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不限定為年終獎金),將誘使保險對象(或投保單位)把超過繳費上限的獎金拆解為津貼、紅利、補助費、車馬費及其它給與項目而規避繳費。且所得稅法中代碼「50」包含獎金、薪資等,收費實務上無法分辨,均可能造成規避與不公。

(三)補充保費費率是2%一般保費費率是5.17%1.551%,兩軌費率不同,加上「薪資」、「獎金」等定義不清,轉換規避所得的項目造成不公。(倘若調降到4.91%之後,一般保費負擔費率更低)

【案例1】老邱認真工作拼業績,每月薪資所得3萬元,外加業績獎金2萬元。老邱在年中七月時結婚,公司為了恭喜他,發了結婚津貼2千元,而該公司相當重視員工福利,因此端午節和中秋節都發給員工2千元百貨公司禮券作為年節獎金,並且於年底時,公司另外加發2個月月薪作為年終獎金。因此,老邱個人的一年健保費須繳納:

1. 一般保費30,000x5.17%x30%x12月=5,584元。

2. 補充保費:〔(20,000x12+30,000x2+2,000+4,000元)-(30,000x4)〕x2%3,720元。

【案例2】老陳在中學教書,每月薪水50,000元,另外兼任特教教師與課外輔導老師,每月領有10,000元的特教津貼與課外輔導鐘點費,而老陳唸私立大學的女兒,每年領取政府給的教育補助費約有71,600元。老陳每年領有公務員1.5個月年終獎金75,000元。

1. 現行之般保費50,000x93.52%x5.17%x30%x12月=8,700

2. 新制後之一般保險費50,000x5.17%x30%x12月=9,312

3. 補充保險費:〔(10,000x12+71,600+50,000x1.5)-(50,000x4)〕x2%1,332

【案例解析】

1. 每月薪資所得和獎金、禮券一樣是所得,但是保費義務卻大不同,月薪繳納約1.551%的實質費率,而補充保費費率卻高達2%,多出三分之一。同樣一個人的所得,因為兩軌費率不同,繳納比率亦不同,扣繳的行政成本也加倍。

2. 原不屬於受僱者勞務報酬的員工福利,如結婚津貼、節慶禮金等,雇主和員工都必須負擔補充保費;低薪資所得的勞工可能因為所得項目不同,如雇主以獎金名義發給較多的實質所得,就必須負擔較高的補充保費。

3. 老陳因為是公教人員,新制健保後須以全薪納保,實質費率上漲約0.1%,且有結婚(2個月俸額)、生育津貼(2個月俸額)、子女教育補助、特教津貼、休假補助、課外輔導鐘點費、喪葬補助(3-5個月俸額)等,哪些項目是「具獎勵性質的獎金?」恐怕難以分辨,並且可能造成薪資項目的移轉,以規避補充保費。

4. 獎金計入補充保費不利於低底薪且領有獎金者。

5. 薪資所得與各項獎金均以『50』申報,健保局無從查核。

三、職業公/工會兼職薪資免扣,打工族薪資須扣繳

兼職的薪資所得,須扣繳補充保費,但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第二類被保險人)者,如有超過其月投保金額的薪資(或兼職薪質),卻不必繳納補充保費?反之,未加入職業工會的打工族,可能是所得非常微薄、不穩定的勞工,兼職打工的薪資,卻要繳交補充保費,即使失業者的打工所得,也要繳補充保費2%,同樣是兼職所得有的須扣繳、有的免徵,除違反水平的公平外,也可能誘使保險對象湧入職業公/工會。

 【案例3】阿保剛大學畢業,只能找到月薪22,000元的工作(健保第一類),因為要負擔家計,還要租房子,因此,晚上還去速食店打工上夜班,每月約有18,000元的兼差收入,阿保一年的補充保費為:18,000x2%x12月=4,320元。

 【案例4】阿標因為工廠惡性倒閉關場而失業,必須離開工作15年的工廠,但阿標已經40多歲了,又沒有特別的技能,因此已經半年沒有找到固定工作,只能以打零工維生,雖然健保在區公所納保,也無力繳納一個月749元的保費,阿標每月打零工的收入約為12,000元,阿標的一年補充保費為:12,000x2%x12月=2,880元。

 【案例解析】

 1. 同樣是兼職薪資所得,第一類、第三類、第四類與第六類被保險人要繳納補充保費,而第二類卻不用。

 2. 失業者要負擔的補充保費相較第二類高出打零工微薄所得的2%。

四、執行業務所得者的水平不公平

依補充保費新制規定(第31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收入應扣繳補充保費。但依一般保險費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亦即,補充保費新制是依所得稅法的定義[2],將未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3]資格而有執行業務之實者之執行業務收入,或有兼差薪資的窮忙族、打工族,其單筆收入在5,000元以上,就會被扣繳補充保費。而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而自行執業者,其月投保金額最高為18.2萬,年累計投保金額為218.4萬元,也不會被扣繳補充保費。造成同是執行業務所得,因身分認定不同,以執行業務收入之名的工作收入有的須被扣繳補充保費,有些則無。設若同樣有500萬執行業務收入者,依一般保費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執行業務收入者費基為218.4萬元,未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無執行業務身分者的補充保費費基為500萬元的不公平現象。亦即,同是執行業務,其所得卻被不同對待。

【案例5】吳醫師受雇於財團法人OO醫院,除了每月固定薪水外,經常上XX電視台的談話性節目,並常在☆☆日報撰寫保健專欄,月領約20,000元的執行業務收入,他並將平日撰寫專欄文章集結成書出版,版權費收入每年100,000元。據此,受雇的吳醫師的年度補充保費為:(20,000x12+100,000元)x2%6,800

而相同情形若發生在自行開業的侯醫師身上,侯醫師以執行業務所得投保,因此他無須繳納補充保費。

【案例6】小王開小吃店,自己當廚師,在廚師工會納保,小王有拉二胡的技能,因此他平日或假日偶而受邀去表演二胡,一個月都有10,000元左右的表演收入(演技收入屬執行業務收入),在廚師工會納保的小王之補充保費0元。

【案例7】小林平日在飯店餐廳受雇當廚師,有打爵士鼓的技能,他平日或假日偶而受邀去表演,一個月也有10,000元左右的表演收入,在飯店受僱納保的小王的補充保費10000x12x2%2400元。

【案例8】綠豆妹是出名歌星兼兒童節目主持人,其執行業務成本為45%,故實際補充保費率為2%/(1-45%)3.64%。七巧是出名的美食作家,其執行業成本為75%,故實際補充保費費率為2%/(1-75%)8.0%

【案例解析】

1. 同樣的職業別(如醫師),一樣的執行業務收入,因為投保金額為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補充保費義務。

2. 同樣是廚師,在職業工會加保者與受雇者,卻有不同的補充保費義務。

3. 因為收入是毛額概念,未扣除成本與費用;所得是淨額概念。補充保費為避免所得結算麻煩,故對執行業務與租金之報酬均以「收入」計算。固然可節省稽徵成本,但將造成水平不公平。執行業務成本並未扣除,故實際補充保費費率往往高於以所得計算之費率。

五、租金收入的水平不公平

依補充保費新制,未扣除損耗與必要費用(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其它必要費用) 之租金收入(毛額),須扣繳補充保費。為平息眾怒,目前擬議租金收入只針對租予法人部分扣取補充保費,租予自然人部分則免扣。目前核定之費用減除標準為43%,故租金收入之實際費率為3.5%=(2%/(1-43%)〕。

【案例9】老蕭祖先留下2間房出租給公司作為營業場所,每月租金收入10萬元。老蕭的每年120萬元租金收入之補充保費為:10,000x2%x1224,000元。

【案例10】老黃平常理財有術,買了電梯公寓的2層樓房隔成10個套房出租給10位上班族,老黃每月租金收入10萬元,上班族都不曾申報租金支出。因此,老黃每年120萬元租金收入的補充保費0元。

【案例解析】老蕭和老黃一樣都是年租金收入120萬元,老蕭因為租給公司行號,必須繳納補充保費,而老黃租給個人卻不必。老蕭因無法從收入中扣除租金成本43%,亦即老蕭淨收入只有684,000元。因此老蕭的實質補充保費率為24,000元(3.5%)=24,000/684,000元。

參、無效率

一、利息所得的拆單規避

依補充保費規定,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它貸出款項的利息,單次超過5,000元均須扣繳補充保費。如果以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1.38%計算,若存戶將每一筆定存拆為362,318元以下,即可免扣繳補充保費,且扣繳上限1000萬元,下限5000元的規定,造成存款接近扣繳下限邊緣者的拆單情形更嚴重,不僅不公平,且擾民與增加金融機構行政成本。

【案例11】馬董定期儲蓄存款5,000萬元,單筆利息為69萬,因此補充保費為:69萬元×2% 13,800元,若馬董進行拆單動作,每筆定存拆為35萬,共拆成1,429筆,補充保費為0元。

       【案例解析】利息所得拆單後,補充保費能收到的金額,必然不如預期,且拆單所需的成本,銀行業者已經不斷提出異議,雖然下限已由2,000元,上調至5,000元,但民眾仍可能繼續拆單規避。據銀行公會估計每一筆拆單行政成本340元,估計作業成本高達27億元,但利息所得的補充保費,健保局估算僅能收到9億元。利息所得扣繳補充保費根本是賠本生意。

二、股利所得的移轉規避

依新修正之健保法第31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股利所得應扣繳補充保費,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依此規定,若公司負責人於A公司之一般保險費月投保金額為18.2萬元,年累計投保金額為218.4萬元,該年自A公司獲配股利給付總額為300萬元,則該公司負責人應付補充保費為16,320元〔(300萬元-218.4萬元x2%)〕。如另於B公司或配股利,則所獲股利應全數扣繳補充補費。依所得稅法認定原則,以股票法定面額每股10元計算,配股數乘以法定面額10元後,超過5000元時,須扣繳2%的補充保費。

【案例12】小戴平常都在拼命工作賺死薪水,把錢都拿來儲蓄或是買了某支股票3張,每張60,000元,今年七月股票賺錢分配每股現金股利5元,共分得15,000元現金股利。小戴得繳補充保費:15,000x2%300元。

【案例解析】為規避健保補充保費,股市大戶可能轉向海外市場或轉型為法人,更多散戶將以買債券基金或股票基金代替買股票,或是把國內所得轉為海外所得,將掀起一波定存轉投海外基金潮。股市散戶減少、法人增加,投資人結構面臨重大改變。原補充保費新制希望能夠納入資本利得,在制度設計不良的情況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能收到多少?不無疑問。因規避補充保費制度牽動股票市場,實非良策。

三、政府行政成本高

目前規劃2萬元以上利息由金融機構直接扣繳補充保費;5000元以上未滿2萬元者由健保局扣取,必然造成健保局行政成本大幅增加。其它收入(所得)是否會援引?難以避免。此項新規定已逾越健保法第31條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的規定,就源扣繳的作法已被破壞,莫衷一是。況且,雇主(投保單位)需繳交的2%的補充保費,採取全年結算計繳,避免了單筆扣繳的高行政成本。民眾所需繳納的補充保費,何以無法比照全年結算計繳的方式收取保費?衛生署以需要龐大人力為由,認為無法執行,根本是一派胡言!其實健保局只須針對有疑義者,比對國稅資料即可進行全年結算。

四、收不到預期的補充保費

健保局預期年可收206億的補充保費,其中包括雇主需繳交的約100億元,個人分攤約100億。然而,因為提高單筆收入(所得)扣繳上限為5000元之後,衛生署估計將短收30億補充保費。健保局顯然高估了補充保費的收入,除了銀行定存拆單外,兼差打工族、執行業所得者可與雇主約定改採日薪,或房租租金改採週租,降低單筆收入金額;事業單位也可透過作帳手法,化整為零,替單位減少補充保費負擔。如此一來,補充保費收入將更少。

衛生署表示掌握96%的扣繳收入,根本不是事實。以全國4兆多的所得稅基來看,最後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能扣繳的稅基只剩4,000億,以2%稅率計,補充保費充其量只能收到80億。在健保保險成本每年以5%的速度增加,但收入成長卻只有約1.6%,在收入追不上支出的情況下,到了107年,即便是健保費率提高到法定6%的上限,再加上補充保費後,仍然無以為應。 

肆、不便民

一、就源扣繳且單筆計算,各種拆單潮將跟進

如前所述,沒有累計「結算」的補充保費新制,每一項目單筆就源扣繳,造成民眾為規避保費的拆單行為,不僅僅是已被廣泛提及的定存利息拆單潮,各扣繳項目都可能為規避而進行拆單或集單,獎金、兼業薪資、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將會跟進。尤其收入在下限5,000元邊緣者,拆單情形將更嚴重,不僅不公平,還嚴重擾民。

二、收取項目「薪資」、「獎金」,民眾混淆不清

同一部健保法,收費的計算基礎不同,「薪資」、「獎金」定義不清,一般保費依勞動基準法,並以職業身分別計繳收費,補充保費新制依所得稅法計繳,造成同一個人、同一個健保,所得的保費計算基礎不同,程序繁複且定義不清,民眾根本不清楚自己被扣繳哪些補充保費,為省錢只好出現各式各樣的規避行為。

三、誘使民眾為規避,轉換所得種類、職業身分

由於一般保費、補充保費的計繳基礎不同、費率不同,將誘使民眾透過投保身分的轉換規避。例如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工作收入,視為為執行業務收入,將誘使其成立工作室,並將此類收入轉化為獨資、合夥的營利所得而規避補充保費。加入職業工會的兼職所得不扣繳補充保費,可能誘使投保對象轉換職業身分,湧入職業工會。

四、房東為規避補充保費,非營利組織租不到房子

非營利組織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由於補充保費規定,自然人將房屋租給法人,需要繳交2%的補充保費,許多民間組織,如社會福利團體、教育團體、文化團體、環保團體、公益團體等法人組織,租屋困擾增加,如此一來反而影響其活動的推廣,苛政得不償失。

總評

國民黨政府試圖以補充保費替代二代健保所主張的家戶總所得制。當時國民黨立委反對家戶總所得制,認為可能會發生扣繳、結算程序繁複、行政成本龐大、結算時點延宕、家戶狀況變動頻繁、財源不穩定等問題。這些疑慮有諸多是誤解。其實,真正的原因是家戶總所得制,對富人不利。如今,補充保費制所衍生的問題,簡直是罄竹難書。

影響繳費義務人的權利義務之費率、費基等均必須以法律定之,行政命令不得逾越法律,另作課徵要件之規定,此乃法律保留主義所揭示。顯示「全民健保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明顯違法。證諸該辦法中有諸多條文逾越母法,例如,排除股票股利,僅以現金股利為扣繳依據;排除股東所得稅可抵扣稅款,僅以股利淨額為扣繳依據;將獎金擴大解釋包含紅利、員工分紅配股等;僅對租予有所得稅扣繳憑單之公司行號團體的租金收入納入扣繳補充保費,對租予自然人的租金收入卻排除不計入;對不同所得(或收入)訂定不同之扣繳上下限門檻。凡此種種皆在健保法中無明文規定,在在顯示補充保費新制之違法亂紀。

進一步言,若欲以就源扣繳方式徵收保費,則必須以所有各項所得來源一致徵收,如此才能達到「公平」與「簡政便民」目的。觀諸補充保費新制扣繳辦法,僅對部分所得來源進行選擇性之課徵,本就不公平;又創造誘因讓人民競相規避扣繳,陷人民於道德困境,讓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作為風險分攤、社會團結機制的意義盡失,更是擾民苛政;而所能扣繳之補充保費,實難以彌補一般保費費率從5.17%,調降為4.91%所產生的差額約206億。全民健保財務自2014年起即將再度出現短絀,須借貸度日,健保局推估2016年前財務平衡的說法根本是緣木求魚。

總之,這是一套既不合法,又不公平,也無效率,更不便民的補充保費新制。據此,本黨主張:

一、批判:嚴厲批評補充保費新制的缺失,並以簡潔有力語言,讓人民瞭解補充保費新制的眾多缺失,不隨之起舞任意加碼。

二、預警:不斷提醒行政院若強行實施補充保費新制,可能帶來的後果,不但無法平衡全民健保財務,反而帶來法律制度破壞,社會道德敗壞,行政成本增加,一事無成的後遺症

三、延緩:呼籲行政院延緩實施,以利爭取修法空間,為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永續發展尋求可能性。

四、修法:負責任地針對真正的二代健保進行補強,澄清疑義,尋求共識,以便順利修法。讓全民健康保險的以永續發展。

 

1:行政院將全民健保法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稱為基本保費是誤導,試圖混淆新增補充保費的正當性。讓各類被保險人須繳納的保費稱基本(Basic)保費,以襯托補充保費的附加(Supplemental性質。這種說法是年金保險的概念,繳納附加保費者是與所得多寡相關連,且是繳越多、領越多。但是,全民健保的補充保費性質屬補充一般保費不足與不公的微調。

2:依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例如節目製作人、命理師、畫家、模特兒、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仲介人等、道士、化妝師、廚師等。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包括:(1)律師、會計師、專利師。(2)建築師、各科技師。(3)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助產士。(4)獸醫師。(5)社會工作師。(6)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7)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8)導遊人員、領隊人員。9.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10)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生。(11)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12)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13)專責報關人員。(14)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