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萬億】
林義雄先生為了反核,已不只一次禁食了。1982年國民黨政府計劃興建核四,預算1,697億3,103萬元。雖然,1985年5月3日,蔣經國總統指示暫緩興建核四。但是,臺電結合經濟發展掛帥派,持續積極推動核四預算通過。即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1994年5月23日宣布封殺核四預算,並希望於該會期完成公民投票法立法。然而,民進黨在立法院僅擁有51席(31.03%)不敵國民黨的102席(53.02%),無力封殺核四預算。1994年7月12日,立法院院會進行核四8年預算之二、三讀程序。既然,靠國會無法阻止核四興建。林義雄斷然主張以公民投票否決臺電的核四預算。
林義雄為了推動核四公投,募集十萬人連署,宣布禁食,直到目標達成。禁食地點就在今天同一地點,我與吳乃德教授等人當時就在身邊協助。我們的工作就是盡快在幾天之內募集到十萬人連署。二十年前,電腦處理器已經進步到80386SX/16 MHz。但是,還沒發展出網路連署軟體系統。因此,必須徵用大量的傳真機,才能快速收集各地傳來的連署書。於是,向各社團借用傳真電話號碼,作為傳送連署書之用。記得當時借到二十幾部傳真機,每天由志工清點傳來的連署書。
每到黃昏,我與吳乃德輪流陪林先生到大安森林公園散步,調節體力,順便向他說明連署進度,步行中他堅持禁語,只點頭微笑,表現出堅定不移的決心。為了讓更多人瞭解核四公投的重要性,我們決定請林先生撰寫「絕食日記」,刊載在自立晚報上。果然,效果很好,連署速度增快許多。到了第六天,募集超過十萬份連署書,林先生宣布停止禁食,並發表感言說,這六天是他生命中最有意義的時間,十萬人簽名只是第一步,未來還有許多事要做。同年9月12日,林先生成立核四公投促進會,發起千里苦行。迄今,從未停止反對核四興建。如果當時就停止核四計畫,何須花掉2,838億7,913萬元來興建這個用之危險,棄之可惜的核四呢?掌權者的蹉跎,浪費國家資源,至今仍執迷不誤。還在問替代能源在哪裡,二十年都過去了,還要繼續問下去嗎?是不為也,而非不能也。
林先生將林宅滅門血案的痛,昇華為對臺灣人民、土地的愛。根本不是那些說著珍重身體、熱愛生命這種短淺語言的人所能理解。雖然公民投票法已通過施行,卻是「鳥籠公投」。主要在於投票結果,須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始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這看似嚴謹合理。其實,運作起來卻是給既得利益或現狀找到不必改變的機制。以2012年總統投票率接近七成五來看,只要持反對的一方發動四分之一反對者不去投票或拒領公投票,即使贊成者超過五成,但只有四成九能出來投票,贊成率百分百,公投提案還是被否決。顯然,投票門檻過高是造成鳥籠公投的主因。適度地降低投票率門檻,才不會造成少數否決多數。尤其是公投提案一定是具高度爭議性的議題,贊成與反對方相持不下,各自動員支持,投票率會自然拉高。因此,投票率多寡就不是重點,關鍵在於得票率。
林義雄所支持的公投決定核四,不是這種以投票技術設計來保障現狀的反民主制度;而是,正反雙方透過教育、資訊提供、論理來決定人民的生命安全的核四公投。這是很簡單易懂的主張,為何掌權者不能理解?還是以暫時停工、安檢、封存,以後再公投決定是否運轉。而依據的公投法如果不改,有用嗎?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工系教授,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此篇為2014年4月29日《蘋果日報》林義雄在主張什麼(林萬億)的原始全文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29/35797122/林義雄在主張什麼(林萬億)
李明峻(新台灣國策智庫執行長)
公民投票係指「公民」以其自身的直接「投票」做成決定,因此「選舉」廣義來說也是一種公民投票,只是選舉是選出「人」,而一般所謂的公民投票是決定「事」。台灣在第一波的民主化中,確立總統直選與落實代議式的間接民主制,但為補救責任政治的缺失及國會功能的不足,公民投票制度即成為第二波民主化運動。然而,公投在台灣一直是個政治圖騰,因此台灣的公投不單是法律問題亦是政治問題,因此各界均考慮政治層面的影響。
關於台灣現行公投制度的問題,首先是公民投票依其法源可區分為涉及一國主權、獨立或領土割讓等國際法問題的「人民投票」;由全體國民以投票決定有關憲法更動或全國性的法律、政策議題的「國民投票」;地方自治團體住民以直接民主對專門實施於該地的法律或政策進行表決的「住民投票」等不同法律層次,甚至還有徵詢或了解全國民眾意見而不具法律效力的「諮詢性公投」,但目前的《公投法》並未做此區分。
其次,現行《公投法》規定能發動公投的主體有三:總統(第十七條)、立法院(第十六條)和台灣公民(第十條、第十二條)。然而,根據此等公投法的規定,顯然公投發動權將行政機關排除在外,如此不但行政機關無法舉辦「諮詢性公投」,甚至將使在立法院不具多數的執政黨,難以藉公民投票推動自己堅持的政策。另一方面,關於國會對於重大政策問題的公民投票提議權,原本具有保護少數意見的性質,但現行規定卻是賦予立法院的多數團體,而排除少數政府提案的機會,有違人民做成最後裁決以化解政治僵局的制衡機制。
第三,雖然台灣公民依公投法可以連署提案發動公投,但實際上卻設下極難成案的門檻,而且《公投法》規定的連署時間過短亦是阻礙公投的因素。由公民發動的公民投票要經過提案、連署和投票三個階段,但各級門檻得規定都頗高,發動全國性公投的連署人數甚至高於總統候選人的連署人數,也遠高於原住民族的總人口數,而過高的門檻只是保障既有主流政黨具有發動公投的能力。
更為人詬病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立。現行《公投法》關於公投提案之事前審查,第一階段由中選會審查提案書是否符合,第二階段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目前公投審議委員會常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否決已達提案門檻的公投案,這豈不意味審議委員的意志超越數萬名提案人的整體意志?此點顯有違憲之嫌。基本上,公投提案的程序應簡化和門檻應降低,公審會職權範圍只能對公投案做程序審查,讓公投提案的修正或重新提出皆相對更為簡易才是。特別是由於現行公民投票制度滯礙難行,如果《公投法》的根本修正有其困難,則針對專門事項進行公投特別立法,擺脫《公投法》的制約,亦不失為一可行之道。
同時,現行《公投法》對於鄉鎮市級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投並未規定,故而宜鼓勵各縣市議會在立法時,應納入鄉鎮市之自治公投。同時,直轄市和各縣市議會依《公投法》有制定地方性公投自治條例的義務,但至今仍有許多縣市尚未完成地方立法,令人深感遺憾。更何況地方性公民投票,只限於地方自治法規及重要自治事項,地方的公共事務則被排除在外,等於是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權利。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戰後以來,台灣的政黨體系從長期戒嚴時期的一黨獨大,演變為政治自由化的一個半政黨,到進入二十一世紀的兩黨制,已經有不同的面貌。由於兩大政黨嘗試著將政黨體系凍結,特別是國會席次減半、以及立委選制調整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再加上總統直選、以及採取相對多數,整體來看,應該是有利於兩黨制的發展。
不過,在2012年的大選中,台聯在不分區獲得分配國會席次的門檻,免於步上親民黨慘遭吞噬的命運。這表示,儘管選民對於國民黨政府的不滿已經達到極點,然而,卻未必完全寄望另一個選擇民進黨。換句話說,就是選民傳統的政黨認同似乎是在退色之中,宛如原本附著在兩大塊磁鐵上面的物件紛紛掉落。
在過去幾次大選,兩大黨有一個基本假設,就是在民意呈現單峰分佈的情況下,必須全力追求中間、或是游離選民,以便將選票最大化;因此,不管是平日的政策、或是選舉的承諾不免刻意淡化意識形態色彩,甚至於有相當程度的聚合。然而,弔詭的是,由於兩大黨希望能各自鞏固藍綠的地盤,因此,雖然未必強調國家定位、或是族群的差異,卻是必要進行藍綠認同的對決。
然而,就政治市場而言,兩大黨卻未必能達到選票滴水不漏,特別是在經濟自由化、及全球化下,財富的分配越來越集中,卻乏人觀照。另外,就制度面而言,儘管總統選舉制度不太可能修改為絕對多數,加上立委選制看不出改為德國式的實質比例代表制(也就是所謂的連立制)的社會壓力,然而,由於政黨比例席次仍然佔了三成,因此,讓政黨體系的持續變動有相當大的想像空間。
陳水扁自詡以「新中間路線」贏得2000年大選,試圖往認同軸線的左邊位移;不過,在中國拒絕與之交往之後,高舉「一邊一國」大旗,以固守傳統的本土票源,二二八百萬人「手牽手護台灣」,回防固守獨派,以免他們因為心灰意冷而不去投票、形同間接幫助連宋陣營。在2008及2012年的大選,不論是謝長廷、還是蔡英文,基本上是假設本土選民痛恨國民黨甚於討厭民進黨,因此,還是維持統獨立場的模糊。
一邊一國連線雖然有不少民進黨公職加入,不過,任何政黨只要不推派總統候選人,很難與大黨分庭抗禮。由於綠色選民擔心票源分散,小黨在區域立委也很難獲得青睞,這是台聯黨的前車之鑑,也是一邊一國連線遲遲未能組黨的考量。另外,蘇貞昌擔任民進黨主席後,頻繁接觸老黨員,稍可緩和黨員初選權利被全民調取代的剝奪感,揭竿起義的正當性降低。如果民進黨積極特赦陳水扁,一邊一國更沒有出走的道理。即使在正當性充分、以及時機成熟之際,果真另起爐灶,必須在民進黨及台聯黨之間尋求夾縫,約有20度的空間,相當辛苦。
(引言於新境界基金會,民主憲政小組會議,2013/4/11)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總統的赦免權(pardon power)的發展有很長的歷史,這是在三權分立的精神下,考慮國家的最高福祉、以及社會的合諧,由於未雨綢繆司法體系可能的疏漏、或是立法過程因為政治角力而緩不濟急,因此特別賦予國家元首的行政特權。除了英國的國王,美國自從建國以來,憲法就有特別條文規範;以1998年的歐洲來看,46個國家有總統,全部都有赦免權。
基本上,總統的這項行政赦免權(executive pardon)是絕對的權力,除了面對彈劾,並不受到司法、或是立法權限制。儘管國會曾經嘗試立法約束總統的赦免權,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在釋憲案中認為這是違憲的作為,最重要的理由是赦免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希望賦予總統這項權力來制衡其他兩個政府部門。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用來化解政治衝突的機制,希望總統能超越政黨意義來做出最睿智的判斷,當然也期待能打破司法體制無法處理的困境。
就美國的經驗來看,輿論界最詬病的是總統可能濫用赦免權,特別是在下台前匆匆赦免自己的親朋好友。另外,福特赦免因為水門案而下台的尼克森,也被認為是他未能連任的主因。然而,不論是學術界、或是政治圈,大體還是認為總統會站在國家最高的角度來運用赦免權,更何況,除了國會及最高法院的監督,還有虎視眈眈的媒體,總統不敢胡作非為,民主課責(accountability)不是問題。
就赦免的程序來看,雖然有少數人主張必須在判決定讞後才可以赦免,不過,美國的憲法學者多主張不應該替總統穿小鞋,也就是說,總統可以先下手為強,免得因為冗長的司法過程而造成更多的傷害。同樣地,對於當事人必須先認錯才可以赦免的說法,也被認為是在傷痕上灑鹽、撕裂社會的感情。在有必要的時候,即使當事人不願意申請,總統可以逕自進行赦免,甚至於根本不公佈細節,免得節外生枝,讓對方覺得是藉機羞辱,以致於療傷止痛的美意嚴重打折。
回到台灣的場景,儘管我們或許對於陳水扁總統八年執政有不同的看法,個人對於所謂的「海角七億」也有些想法,不過,從首長特支費到國務機要費,大家漸漸同意致是制度的陷阱所致,特別是令人詬病的僵硬報帳制度,不重興利、只知防弊。在民主化的過程,如果要達到民主鞏固,捐棄政治歧見與利益算計,積極從事改弦更張的努力是必要的。在達成新制度設計的共識之前,不能因為沉痾的制度拖垮國家;既然有相當多的選民寄望總統特赦,從朝野、以及族群和解的大目標來看,馬英九總統不應該拘泥而放棄整合國家的重大責任。
民進黨內部領導者多是法律人出身,或許是受到因為大陸法系的影響,多以為必須所有案件判刑才可以特赦,而馬英九總統也附和這種看法。然而,萬一因為陳水扁總統身體違和而出現社會動盪,誰來負起責任?最後,如果擔心政治巨人甦醒,馬英九總統或許可以作有條件的特赦,讓陳水扁好好養身。
(本文引言於新境界基金會,民主憲政與司法小組聯席會議,2013/3/21。)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