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不完整的國際常識

2014-05-28

【王思為】

「處理兩岸問題五原則」的主張,所謂「不完整的國際法人」究竟所指為何,吾人不得而知,但施明德所舉的例子卻是完全錯誤,有必要在此釐清。

因為國際社會的快速發展,將主權國家視為是唯一具有國際人格的概念,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就已經完全被棄。主權國家不過是傳統上國際法中具有國際人格的主體,但並非唯一。

簡單地說,國際法人乃國際法中具有人格的主體,其行為係受到國際法的規範及保障,並有能力與其他國際法人簽訂條約,且享有全面或部分的司法豁免權;當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向國際法院提出爭訟請求,當然也必須履行國際法上的義務。因此,所謂的國際法人除了主權國家之外,也包括像是聯合國、歐盟等國際組織,甚至像是國際紅十字會的特例。換句話說,施明德所引述的「歐盟、聯合國」都絕對不是「不完整的國際法人」,不應繼續以訛傳訛。

一九四九年國際法庭即判定聯合國具有國際法人人格,需受到國際法的約束並履行相關義務。至於二次戰後逐漸發展成形的歐洲聯盟也毫無疑問的當然具有國際法人地位,尤其它不僅是一個由廿八個各自獨立的主權國家所集結而成的區域型國際組織,且還是一個緊密扣合的多方位聯盟,不斷地在許多功能領域中持續深化,所有歐盟建制皆朝著構築一個未來歐洲聯邦國的方向前進。二○一一年歐盟在聯合國更晉身為「超級觀察員」,能以「重要團體」身分在聯合國大會發言,以及辯論時擁有答辯權;歐盟在世界各國亦派駐總計有一三九個歐盟代表團,儼然像是一個具有「類主權」地位的政治實體。換言之,聯合國及歐盟絕對都是完整的國際法人,無庸置疑。

施明德等人提出架構台灣與中國之間的發展前程藍圖中建議「兩岸共組不完整的國際法人」,並強調「這是套餐,不能單點」。野心不小,但全然混淆了主權與國際法人的地位,悖離國際法常識,令人遺憾。

(作者為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好文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3045(原文刊登於2014年5月2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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