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自力更新」才是都更最核心的價值

2014-05-13

【花敬群】

都市更新條例在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至99年5月歷經八次修法,在101年3月29日發生文林苑強拆事件後,關於都更條例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與「多數決」的意義與規範,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文林苑事件迄今兩年以來,立法委員們前後提出21個修法版本,行政院也在101年11月29日院會通過官方版的修正案。其後,102年4月26日大法官會議針對士林文林苑與土城大慶信義福邨社區提出釋憲案,作成釋字第七O九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與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都市更新條例必須在今(103)年4月26日前完成修法,否則違憲條文將失效,都更制度能否繼續推動將出現重大問號。(因為已無法源可申請都市更新計畫)

都更條例修法看來已是箭在弦上,但箭要射向哪哩,箭靶到底存不存在,似乎還渾沌不明。現階段在不同人士的心中似有三種發展方向,一是簡化問題,只針對違憲條文修訂;第二是就放給他違憲,看看到時會怎樣;第三是好好修訂,讓都更能全面有效推動。台灣形塑社會契約的方式,確實讓人嘆為觀止。

第一種方向就是將都更推動不力的問題再向後延宕,除了違憲條文外,其他問題以後再說。這個方向本質上更包含著維繫以建商主導更新的寡占模式,讓都更只能發生在潛在利益夠大個案,大範圍的老舊社區就繼續擺著。

第二種方向非常詭異,但頗有破壞性建設的意涵。「就給他違憲」代表著讓都更歸零,讓所有問題全部浮上檯面,讓他亂個徹底。會這樣思考的原因,在於這麼多修法版本中,混雜著維繫既存利益與不公結構、過度激進的改革方案,以及在現實條件下尋求相互妥協與不失合理等多面向版本。但是,大家(提案委員與背後的倡議者)多堅持著自己的立場,協商似乎不是短期內可行。於是,「讓都更爛掉」反而可能產生更大的壓力與質變的機會。這種人人有機會各個沒把握的走鋼索邏輯或謀略,我不知道國人會怎麼想,我只知道在當前的社會中發生這種事,似乎不會太令人感到意外。

當然,大多數國人都希望行政院與立法院能夠好好修法,讓都更有效推展。對此得先確認目前的都更制度存在哪些重大問題,以及修法的目的與構想是不是可以讓都更較順利的推展。

基本上現行都更條例存在三大層面問題。最上層問題是都市更新沒有與整體都市計畫體系接軌,在缺乏上位計畫規範與引導下,都市更新缺乏重點改善地區與目標,造成都更零碎化與過度市場化(台北市平均屋齡最低的內湖區更新案例最多,最老舊的大同萬華區卻寸步難行),可能危害都市整體發展。在此情況下,我們就很難接受都市更新具有「公益性」,於是都更獎勵也就不具「正當性」。

這個問題的主要責任歸市政府。市政府應該依據都市計畫與都市發展構想,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同時,也應該以類似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方式,擬定更新地區的發展步驟與內容,並且定期檢討修訂。如此,符合計畫目的的更新案才有獎勵的價值,資源才會被引導致優先更新地區。亦即,都更計畫應該是都市計劃的下位計畫,而非平行計畫,更不應該是脫稿演出。反過來說,都更條例的修訂應該強制各縣市政府全面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並規範符合都市計劃與地區都市更新計畫的更新單元計畫,才有資格獲得獎勵。我們要了解,過度獎勵必然產生總體損失,財務報表的資產必定對應等值的負債,都更獎勵沒有任性的空間。

都更的第二層面問題是推動模式與配套制度過度單一化,這是最核心的問題。當前的都更過度偏向建商主導模式,不重視強化社區自辦與政府主導能力,導致「都更=推案」這種嚴重向市場傾斜的扭曲結果,以及不具推案價值的社區就沒有都更條件這種怪論調。

台灣有超過350萬戶以上的房子需要都更,台北市則超過40萬戶。都更條例通過15年來,台北市經由都更拆掉8,147戶老舊建築(合法建築物6,689戶,違章建築戶1,458戶),40萬/8,147*15年等於736.5年(736年前是元朝至元十五年或南宋祥興元年,當年文天祥被捕押往元大都),亦即在當前以建商主導的推動模式下,都更只會變成假議題,這就是以建商主導都更的「效率」。況且,台北市還是全國都更效率最高的城市。我們還要這樣下去嗎?

讓我們算一算,如果未來20年將「目前」需要都更的房子都改建,以每戶平均300萬元的造價計算,光建築投資產值較高達10.5兆元,轉換成年產值約每年8,400億元(以5%折現),若加上其他衍生投資與消費,每年至少為GDP貢獻一兆元以上產值,而且連續20年以上。這不是拼經濟,甚麼才是拼經濟。

強化社區主導都更能力才是全面推動都更最核心的價值與策略,就是一般所說的「自力更新」。由社區主導更新有很多好處,關心與認真、普遍與全面、更新利益歸社區共享;但由社區主導更新也存在不少難處,專業能力、資金融通、溝通協調。為了這些好處,制度上就應該協助克服那些難處。因為這些好處符合集體利益與公共利益,那些難處屬於制度上盡的任務,一切合情合理。

為了強化自力更新的基礎,都更條例的修訂首先要強化社區更新會的法律位階與多元性,讓社區更新會很容易成為實施者。其次,要建立都市更新代理實施制度,亦即由更新會委託具法令認證的專業團體,協助各項都更專業事務推動。所以,代理實施者的資格認定與考核,也是制度上應配套建立。有了組織與專業後,資金調度融通的支援系統也要跟上。無論是以都市更新基金或另行建立都市與住宅發展專業金融機構(類似日本住宅金融公團或美國的Ginnie Mae),主要目的是針對自力都更提供財務融通或信用增強協助,必要時亦得參與實施或協助購回不願參加都更者之產權。這種財務支援模式,過去在921基金會所推出的臨門方案與築巢專案有過非常成功的經驗,未必需要到國外取經。

公辦都更則是另一項重要模式。除了公有不動產參與都更應由政府主導開發外,縣市政府更應該成立有能力「執行」都市更新的專責機構。讓政府有能力自己做,別老想著民間可以做政府就不要做這種藉口,因為15年來已經證實民間做不來。而且,公辦也不應該只停留在公有不動產框架內,應該更積極規劃推動大範圍都更的執行,以及接受民間社區委託,擔任代理實施者的功能。亦即,民間做不來的是,政府要先擔起來,再陸續培養出更多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才與組織,然後再陸續交棒出去。這類似早年生產力中心或工研院的模式,是都更制度該學習的典範。

公權力介入方式與同意比例,則是各界較為關注的問題。但說真的,這比較技術面,也比較沒有標準,處理的原則是大家說好就好,但法律訂了就要真的做,計算比例的認定標準要合理,有不足或受到損害的狀況,要有補助與協助機制。例如,對於灌水的人頭數要排除,如果同意比例提高到90%,對於不同意10%的財產權要合理保障;至於該拆的房子,公權力就要協助介入,但要提供另一階段的再協商過程與安置保障機制,讓事情有步驟有情理的走。時間就是金錢這種觀點,在都更過程中,還是要打點折扣的。而且「公權力介入」這句話,不能只是拆房子,還要包含財產權利、合理安置與充分協調的確保。簡單說,就是這些事都要建立作業程序與執行標準。

都更的最下層的問題是社會對都更的價值觀或認知。如果很多人還繼續將都更視為高獲利的事情,那都更一定完蛋,即使有自力更新機制也會一同陣亡。一個社區的都更投資客越多,都更的可能性就越低。因為潛在的更新後利益早就被事先掏空,後續哪來這麼多價值可以被創造出來。但這個問題非得等到房市反轉,都更宅價值現形後,才可以獲得舒緩。

此外,都更就是將自己的舊房子改建成新房子,按理是要花成本的。哪有東西可以免費舊換新,還可以送禮物的道理。當年台北市政府喊出都更一坪換一坪的口號,真的是禍害。較合理的觀念應該是,都更要花錢,但應該經由適宜的財務支援制度,讓民眾可以輕鬆負擔。不想多花錢的,就應該好好遵守都市計劃的規範,多創造一些公共利益來交換獎勵,這才合情合理。政府的責任,就是建立能落實這種結果的制度。

都市更新制度與觀念若不更新,一切還是緩慢與空轉,衝突與抱怨也不會停歇。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都更制度確實不容易,過度利益導向與過度理想主義,都將造成制度改革契機的消逝,合理的妥協與完善的配套機制才是正道。於是,我們可以從接下來立法院的修法與年底的選舉,看看誰是有擔當有氣魄的政治家,誰是嘻皮笑臉耽誤國家發展的政客,誰又過度理想而耽誤了理想。

好文來源: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0/article/1367。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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