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境界文教基金會

吃到飽 4G和最後一里

2012-11-14

【賀陳旦】

        自從NCC九月初表態要用小頻段拍賣下一代行動通訊頻道(以下以4G稱之),就看見官員忙著幫遲遲不現形的釋照計劃塑身。說什麼樂見「頻段」二次交易,有利新業者參與,其實為了衝高標金;有些話把管理拉扯到政策討論當中,搞不清楚4G大計會不會變成尾巴決定頭腦,還是根本無計可言。

        例如「吃到飽」。業者建設趕不上需求,對重度使用者加以節制,使一般用戶權益減少損害是可理解的。那就應責求業者協助使用者調適使用習慣,在手機上主動顯現頻寬消費累計量是一途,對高用量者酌減其速度也是一招。這些都做到再來談費率設計。 

        尤其,在政府即將拍賣4G,釋出利多時,就應同時舉起棒子,規定投標者須做好消費者溝通,讓用戶更放心進入新時代。否則幹嘛要發展4G呢?3G之後的4G釋照,不是只給業者更強大的賺錢工具,新服務是要連帶新責任的。4G不是要見到高解析多媒體內容多多流通,以便促進產業,兼利全民上網嗎? 

        再來說「最後一里」。NCC和張政務委員主張《電信法》增加中華電信條款,是把最後一里視為同業競爭盲點,認定其商機;中華電信和交通部則聲辯有線電視更該加油,是把最後一里當成責任,認定為義務。這些都是從業者角度、由上而下的主張。 

發照須更完整規劃

        到4G,到消費者時代,數位匯流下每種產業都擁抱消費者,「最後」其實是「最先」!最「先」一里不再固定,是移動的,隨時隨地的。它須普及,須平等,是「寬頻人權」理念!許多國家在4G釋照時要求基地台覆蓋率和基本速率,是把下一代行動網路視為補足固網手段,把無線最先一里交付得標業者無縫涵蓋,讓「城鄉數位落差」成歷史。我們呢?

        當通訊網路的最先一里是從使用者界定,是用人權理念來規劃服務的時候,上網的權利是「有」或「無」,不是由支付能力來決定服務高低,就不該有「吃到飽」與否的費率模式,也不可有台東3G速度只有台北3G一半的現象。可以說4G以後,最先(後)一里提供的就是吃到飽的全民網路連結。其他各式各樣需求的使用者由業者依市場機制訂價,毋須政府再插手。

        要消除中華電最後一里的挾持,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加緊寬頻建設,有如與虎謀皮。然而時代進步,過去固網的局限性,今日正好可靠無線技術和手機個人化雙重發展來補足。4G具有這樣的技術能力,也可迅速補上目前供需差距,因此各國在釋照規劃中都賦予相當廣泛的政策目的。

        反觀國內,廣電業界一直糾纏的最後一里,消費者從沒飽過的吃到飽方案都可能在完整思考下新寬頻政策借助4G漸漸走入歷史。不論客觀能力或主觀期待,我們都有理由要求4G發照要有更完整、更公開的規劃,而非裝點拍賣作業,一味奔向標金最大化的空洞放話。 

(作者為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好文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14/34639557/吃到飽4G和最後一里(賀陳旦)(原文刊登於2012年11月14日《蘋果日報》)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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